我市修订出台《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钟诚 审核人:夏文胜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1-09-23 11:42 字体大小:【    】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经芜湖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9月17日正式印发。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档案验收属于竣工验收阶段一个环节。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具体条款。

结合芜湖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市住建局于2021年起草了该《办法》的修订稿。修订后的《办法》共分24条,其中:第1条至5条为“适用范围及城建档案定义”,第6条至12条为“城建档案主要内容和移交时限”,第13条至18条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19条至21条为“奖惩方式”,第22条子24条为“附则”。较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稿呈现以下三点特点:一是对照上位法,将城建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删除了与国家现行法规不相符合的部分条款。二是明确了城建档案适用范围、工作内容、验收时限、奖惩方式等,更符合我市实际。三是在文字表述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全文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语言准确简练。

当前我市正处于“人民城市”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作为工程建设的“终点”和老百姓查询服务的“起点”,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对城市规划、人民城市建设、应急管理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市住建局将以此次《办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担当意识,狠抓责任落实,促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上台阶”,为我市建设“六宜”城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