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五)

责任编辑:潘灵敏 审核人:黄文兵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0-06-05 10:45 字体大小:【    】

         记录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记录人:黄山            记录日期:2020.6.4

企业名称

(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事实

公开期限

信息来源

备注

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站工作人员2020428日接芜湖市市场监督局《协助调查函》后调查了解,三潭音悦三期地下车库工程使用的100卷被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CKS科顺”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未经进场检验即投入使用,并且我站随后对该批次材料做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监理单位人员在此过程中未予以制止,也未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工程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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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督局《协助调查函》芜市监函〔2020224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我站工作人员2020428日接芜湖市市场监督局《协助调查函》后调查了解,三潭音悦三期地下车库工程使用的100卷被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的“CKS科顺”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未经进场检验即投入使用,并且我站随后对该批次材料做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2020652020124

芜湖市市场监督局《协助调查函》芜市监函〔2020224

 

1、记录及公开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

2、信息来源注明不良行为信息产生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书面或网上投诉等(有法律文书的注明文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