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1 16:40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余林 字体:【  

202182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市建202144号)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于20163月公布实施以来,保障了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202057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该政策随着时间推移,执行过程中产生不易理解和新生事项的合理补偿诉求,需予以调整明确、更新完善,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不仅仅涉及政府,也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征收行为、征收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有利于保障我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鸠江区江北区域房屋征收实际,对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征收奖励等内容合理调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是利于稳步推进房屋征收项目的开展。《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综合调研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兼顾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奖励标准适当提高,有利于鼓励被征收人按期主动搬迁交房,提高房屋征收效率,稳步推进项目征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330日,市住建局召开《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文修改专题论证会。

2021413日,市住建局在官网上公开征求《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收到五名群众的问题咨询,已一一答复,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于520日挂网公示。

2021422日,市住建局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鸠江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1517,市住建局召开《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评估论证

202172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1810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2021811日,经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统一规范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实际,广泛征求公众及各单位的意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内容,改善居住条件,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收效率,加快人民城市建设。

五、主要内容

《规定》11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是20183月起,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规定》内容调整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二是删除“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被征收区域的常住人口”、“符合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200/平方米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按购房面积20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条文。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政策调整。故《规定》内容调整为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按省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一是将征收安置人口的确定标准调整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居)委会调查认定,报镇政府审核确认”条款提高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二是部分调整“计入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调整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及“征收地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户口未迁出的,且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本人申请,可计入安置人口”;三是删除“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计算”;四是调整“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确认主体内容。

(四)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几代同堂,符合自然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征收时可分别享受购买上跨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指标”。

(五)征收奖励。关于“住宅房”部分:一是调整被征收人的认定标准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征收时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奖励每人安置补助费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二是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期主动搬迁交房,提高奖励标准,由200/平方米提高至300/平方米;三是在征收奖励中增加“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的,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人均35平方米内补偿价格结合成新2倍给予奖励补助”。

关于“非住宅房”部分:一是为提高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的积极性,将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奖励标准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不超过10%予以奖励”调整为“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奖励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二是设置不安置奖励补助费。增加“对证照(土地证、产权证)齐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补偿价格给予不安置奖励补助;对土地证、产权证仅有一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补偿价格的50%给予不安置奖励补助。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奖励补助”。

(六)公示。部分文字调整。

(七)无证照房屋确认。调整为“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确认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知情人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审核,区政府确认。知情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九)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共同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创新举措

一是“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及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从群众角度出发,通过征求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评估论证会,邀请专家集体研究讨论等措施及时更新,合理调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标准等内容,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全”。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内容,总结实际房屋征收经验,充分研究,对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情况下的补偿,安置人口的认定,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征收奖励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规定,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为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引发的风险,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首先是对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熟悉度及业务水平,再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习、理解政策,自觉遵守;其次是全面公开《规定》内容,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是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规定》中的补偿标准及执行征收程序,坚持依法补偿,规范征收工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协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作配合,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研究处理,按时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监督。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规定》中的条款落实到位。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维护群众利益,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吕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01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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