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建局芜湖市城管局芜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5 16:54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胡金强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芜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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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公安局

202237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把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人民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能力,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制度完善、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实际管理单位)是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运营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

(三)管理规范、监督有力。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机构,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特点,明确管理内容、制定服务标准、细化工作流程,并向保障对象公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建立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作为经费结算和再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准入管理

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结合现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把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关,除开发区内和市宜居公司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外,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新增申请人必须为无房或住房困难群体。

(二)明确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禁承租户违法违规行为,即公共租赁住房限定配租家庭成员居住,严禁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禁止改变房屋用途;禁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禁止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禁止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禁止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三)畅通举报渠道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公司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公开,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政策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统一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宣传栏、单元门等显著位置设置公开举报信息牌,明确禁止的行为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举报受理督查机制,将举报信息核查情况纳入运营管理单位的绩效考核。

(四)加大巡查力度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落实日常巡查责任,每年对所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入户核查不少于2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连续2次入户检查时,房屋实际居住人员非承租家庭成员(无法调查取证为转租)的,视为转借,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对承租人予以处罚;承租人3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拒不退出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公司安排专人对网上房产经纪信息进行监控,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的中介机构进行巡查。对网络监控或巡查发现违规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开展联合执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公司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巡查管理,每年组织辖区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少于2次,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重点针对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规行为猖獗的区域开展巡查检查,有力震慑违法违规人员,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市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应同步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巡查活动,配合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巡查工作,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健全执法程序。

(六)健全查处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管理,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承租家庭,书面记录并跟踪核查。核查属实的,按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收回房屋,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公司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的违规家庭材料后,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违规情况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对疑似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家庭开展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材料直接作为法院起诉的材料。

(七)强化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公司应推进信息化手段在动态管理上的深化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技术,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房产、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动态核查,确保监管更加精准。推进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指纹锁等智能化技术手段应用,加强对欠租、转租、空置等违规行为动态监管。

(八)加强安全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日常安全管理事件,定期检查水、电、气、消防、电梯等公共基础设施,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九)强化基层治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治理服务功能。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对辖区户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监管责任,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参与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资格核查、入户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社会居民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等单位和租户代表等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责任分工

(一)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辖区政府职能部门,应落实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解,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有效制止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同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对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开展问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推行绩效评价方式,督促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的日常维护,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满意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责成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协助市宜居公司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市直相关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定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宜居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督查指导,及时会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难点问题;负责房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查处。

市城管局:根据市住建局移送案件,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衔接规划》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对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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