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政〔2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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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9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
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29日举行了《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要求,《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听证会直接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就《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二、听证准备情况
2022年9月6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https://zj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411/35360001.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2022年9月19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http://zfjs.km.gov.cn/c/2021-07-12/4000135.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人、旁听人员、媒体记住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18:00
地点: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九楼945会议室举行。(地址: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9楼)
四、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参加人
1、居民业主方参加人 共7人。
胡云翀(企业法务) 汪 猛(记者)
王舒生(退休人员) 汪雪娇(咨询顾问)
朱雪鸿(退休人员) 张 虹(教师)
赵旭峰(公司管理人员)
2、物业公司方参加人 共7人
何朝德 芜湖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平 芜湖市鸠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陶丽梅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孝忠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汪毓华 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曲乐平 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王从巨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3、其他利益相关方 共2人
李宝文 弋江区澛港街道柏庄丽城小区业委会
黄 巍 芜湖弋江区澛港街道中央城CD区业委会
4、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共3人
马 骥 安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陶玉贵 安徽工程大学社会合作处
路幸福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人员 共8人
骆臣飞 市人大代表 民盟芜湖市委副主委
陈尚明 市政协委员 农工党芜湖市委常委
水心俊 区政协委员 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缪 辉 基层政府组织 弋江区澛港街道丽城社区
吴前林 基层政府组织 弋江区澛港街道中央城社区
肖 伟 社会组织 芜湖市消保委副秘书长
邓 彪 社会组织 芜湖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
陈 安 社会组织 芜湖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旁听人 共3人
杨 凯(个体户)
何玉红(服务业从业人员)
杨路华(学生)
(三)媒体记者 共1 人
芮 娟 大江晚报
(四)听证人 共 7 人
季学好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钱雅文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苏伟 芜湖市物业管理处
方 君 芜湖市物业管理处
《条例》编纂小组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到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业委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为白名单形式。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业委会的职责范围,并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不得由业委会自行决定。
2、明确物业服务的定价标准,并在物业合同中明确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等级和对应的收费等级。
3、明确规定人防车位的租赁时限,并就同一承租人对人防车位的租赁条件加以限制。
4、增加对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限规定。
5、细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款规定。一次性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存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6、增加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上报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相关规定,规定资料交接流程与程序。
7、明确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与方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且总额不少于三万元,规划1万户以内的小区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账户。
8、细化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增补方式,并规定其组成时限。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组长,同业委会剩余委员以及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9、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与补贴的标准与来源,将“全体业主承担”变更为“由公共收益开支”。
10、充分发挥消费者选择权,加强宣传引导。并对于业委会成立难、时间长的问题,应积极运用电子投票等信息化手段解决。
11、明确政府机关的职能。对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作出清晰的划分,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执法手段,对于多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政府应进行统筹谋划。
12、增加对专业经营单位不承担义务、不接收特种设施设备时的处理手段和解决机制。
13、增加业主大会表决明细相关内容。
14、完善业主、物业使用人法律责任条款,增加搭建协商机制或者成立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的相关内容。
15、明确公共收益的范围,公示其钱款去向。
16、增加对物业公司的评估机制,进一步对行业进行规范。
17、细化法律责任中“两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款,作出层级划分。
18、规范文本表述,明确条例中专项维修基金紧急使用制度中“紧急”的含义,物业服务人法律责任中“危险”的含义。
19、参考背景、上海等地区的物业管理条例,适当增加条例内容,体现地方立法特点。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述
听证会代表对《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高度关注,在听证会上积极建言献策,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一致认为条例出台非常必要与及时,符合芜湖市市情,符合推进芜湖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业委会履职清单”、“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政府职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将进一步梳理,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采纳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在《条例》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明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增加包含相关场地的规定”、“细化罚款金额差距较大的条款”、“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条文表述”、“适当增加条款,体现地方立法特点”等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修改条例适用范围与定义”、“明确物业费定价标准”、“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增设业主委员会白名单”、“增加业主大会表决明细”等意见,经研究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本条例上位法《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意见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人防车位租赁时限”、“工作经费和补贴由公共收益开支”、“明确业主定义,规定业主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权利、具体内容”等问题,将通过细化研究,在《条例》中部分采纳,并通过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