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09:44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钟雪晴 字体:【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房产网络平台机构,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秩序的意见》(建房〔2019〕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8 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实名制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实名登记相关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后,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信息变更、分支机构新增或终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或注销。从业人员新增、调整或解除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出现歇业或终止经营的,经纪机构应当自歇业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信息冻结或备案注销,确保信用档案库基本信息及时更新。
(三)行业组织协助实名登记。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从业主体实名登记工作。对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或参加行业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房地产经纪从业服务证。
(四)从业人员挂牌服务。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信息卡、服务证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协会合理设置继续教育内容和考核形式,可采取线上和线下多种方式,为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提供便利。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一)规范承接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查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非房屋产权人的情况,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及时核验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经纪业务后,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源核验码,在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或门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规范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符合依法可售或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或在租、真实图片等要求,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交易相关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不得重复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四)严格管理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签订交易合同的房屋以及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三、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不得强制代理。
(二)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四)加强经纪人网络行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经纪人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经纪人运用微信、抖音、今日头条、微博、快手等网络传播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要加强内容审核和把关,对传播谣言信息、有害信息、虚假信息,以及蹭炒热点、博取流量、唱衰经济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规范经纪服务收费
(一)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五、明确网络平台责任
(一)打通网络平台连接。各网络平台应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量房交易监管平台对接,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增强挂牌房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网络平台功能。各网络平台要确保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房源信息发布时,已完成实名登记,同时标明从业人员姓名、从业编号、所属机构、加盟品牌等信息。设置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及时处理虚假房源信息及违规发布房源信息,保证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三)审核管理房源信息。网络平台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挂牌房源信息,应要求其提供挂牌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对于业主自行挂牌的,应查验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协助进行房源检验后挂牌。各网络平台要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多次挂牌的房源或挂牌时间过长的房源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设置挂牌期限,超过期限自动撤除房源信息。
(四)建立惩戒制度。各网络平台应建立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冒充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应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对未办理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各网络平台机构不得为其开通房源信息发布权限。
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库,建立和完善存量房交易平台房源网上核验通道。网信部门督促房源网络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网络平台功能,按照要求审核管理房源信息,建立平台信用惩戒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并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不得以推销房产为目的,发布虚假宣传广告。
(二)加大执法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网络平台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网信办部门对网络平台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八、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应配合管理部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分级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行业协会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九、规范住房租赁服务
住房租赁机构开业报告及实名管理参照上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主体实名制管理,经营行为按照上述房地产经纪服务要求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芜湖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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