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芜湖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6:15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谢道荣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芜湖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芜湖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涉及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无为市、南陵县参照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二)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需要修复的结构性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期满前,由运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管道排查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经运维单位或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终止质量保证金保函;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鉴定及缺陷修复费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有关约定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供参考)

          2.工程质量保修书(供参考)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一)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 28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8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二)排水管道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前,由运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管道排查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经运维单位或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终止质量保证金保函;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鉴定及缺陷修复费用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5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14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  排水管道工程不低于  5   年;

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7.住宅小区内的给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14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排水管道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前,由运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管道排查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经运维单位或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终止质量保证金保函;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鉴定及缺陷修复费用。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