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后评估报告
项目编号:AHSZ-2023-FW031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二 ○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摘要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布执行,并在2019年3月18日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指引清单》的通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对《管理办法》开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重点运用文献调研、比较分析、实地调研、座谈调研的评估方式,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作了充分的评估,形成了本篇报告。
评估结论:《管理办法》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具体条款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但是由于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更新、供水形势的变化以及落实的实际困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相关职责。
一、前言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一种供水方式,是城市供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解决好住宅二次供水中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市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芜政办〔2019〕6号)的出台实施,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提供了依据,目的是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但在芜湖市二次供水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对未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与移交的部分住宅小区无任何规定;二是二次供水的范围、标准、水质要求等不够明确;三是“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四是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抢修中的角色承担与责任分配较为模糊。为了全面考察《管理办法》是否适用现今的供水形势,开展后评估工作尤为必要。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各类问题,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程敏主任担任组长,李家坤主任、王少恒主任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汪学文律师、王念律师、孔晶律师、谢椿律师、张露实习律师。评估小组负责评估方案的制定、施行以及评估报告的终审定稿。
2、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小组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实施后评估办法》,召开评估小组会议,明确本次后评估项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主体、主要目的、基本原则、评估内容、评估工作计划等具体事项,制定《<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方案》。
3、学习研究《管理办法》
评估小组对《管理办法》进行学习研究,归纳需要评估的主要项目和重点问题,针对相关问题设计了《<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
(二)实施阶段
1、文献调研
(1)查阅相关资料。将《管理办法》与国家、省、市等各级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评估小组检索了相关文献,分析研究了《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这也为评估报告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相关理论依据。检索的文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
(2)检索网络信息。搜索包括门户网站、自媒体在内的主流媒体报道,了解《管理办法》施行情况,其中包括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官网、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
2、实地调查
为了充分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意见,评估小组成员通过走访部分小区、物业公司及供水管理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在落实《管理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不足以及各方主体对《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的意见反馈及具体规定的建议。向小区居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收集统计的意见是评估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座谈调研
为了全面获取第一手信息,评估小组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供水单位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开发商代表、居民代表、专家学者、政府主管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会,听取相关意见。会议主要围绕评估小组设计的《<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展开,针对《管理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办法》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取得的绩效进行了讨论,并积极探讨了二次供水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方法。通过专题调研会,评估小组充分了解了《管理办法》出台至今的实施状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也为评估小组的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方向,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报告形成阶段
1、汇总分析意见建议
在综合采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评估小组掌握了前期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反映出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最终评估报告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评估小组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同位文件等进行系统分析对比,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上位法的衔接以及后续完善等进行客观分析,得出本篇评估报告的初步结论。
2、起草评估报告
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和意见、建议之后,评估小组开展了内部讨论,随后拟定初稿。
3、形成正式报告
评估小组听取了各方对于评估报告初稿的意见以及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执行情况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的方式查明《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出台是否符合相应的原则,制定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限,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1、《管理办法》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管理办法》系经2015年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芜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03月16日以芜政办〔2015〕5号文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后于2019年3月18日修改,形成了如今的《管理办法》(芜政办〔2019〕6号)。根据发布时生效的国务院令第322号文《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因此芜湖市政府常务会议有权审议通过《管理办法》。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芜湖市的具体实际,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对二次供水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对《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符合出台实施时生效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评估小组认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均合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管理办法》内容未发现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
对《管理办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有无盲点等。
1、实现了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实现二次供水的载体,也是二次供水中的核心部分,其管理是否专业和高效直接决定了二次供水的整体质量。随着广大群众对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及供水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也须从设计、施工开始就进行专业化管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有关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及施工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等规定,均保障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保障了二次供水设施能够符合提供高水质、适当水压供水的要求。
2、明确了以协议形式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责任主体
二次供水是一种“水厂→市政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方式。相对于市政管网直接供水而言,这种供水除经过封闭的市政管网外,还要经过二次供水设施这一环节,而二次供水设施是先由建设单位在经过审查、设计规划后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与第九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移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正式供水手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定价标准一次性交纳运行维护管理费。同时,运行维护管理费由供水单位专户管理,接受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费用存在明确规定,运行维护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维修、更新和运行费用(含泵房运行电费),供水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供水单位的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包括泵房设施、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保养。这就有效避免了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因费用不明、责任不明而可能引起的二次供水事故,确保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无阻碍运行。
虽然《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制度均具备合理性,但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的住宅小区无任何规定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委托管理协议,统一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实施时,按已审批的原规划和设计方案已实施建设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但我市至今仍有大量老旧住宅小区尚未完成改造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未满足移交条件,甚至存在多数业主不同意对小区已有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管理办法》对于这些没有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小区并未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标准,存在一定盲区。
2、未确定供水单位、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检测结果的公示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但对于住宅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监测结果,《管理办法》未确定公示制度,无法保障二次供水用户的知情权,无法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
3、未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限
芜湖市大部分已经移交的二次供水是由居民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供水单位按照协议约定为居民区内的二次供水及设施提供服务。但二次供水行政主管单位并未提供《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管理协议》制式合同样本,委托管理的期限在《管理办法》中无明确约定,是否存在期满、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如责任主体、费用主体等出现法律空白,《管理办法》需对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限及到期后的二次供水工作作出明确和可行的规定。
4、未明确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中的角色定位
《管理办法》虽援引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物业公司这一主体在二次供水整个框架体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物业公司是否需要配合供水单位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发现问题有无及时通知义务,因物业公司隐瞒或不作为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害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均是《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应当考量的问题。
(三)协调性评估
对《管理办法》的协调性评估,主要是评估《管理办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情况,在二次供水管理实际工作中与这些文件相互配合、执行效果如何。
为贯彻《办法》的实施,健全管理制度,芜湖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印发了《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实施流程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设计技术要求及应达到的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和细化。2023年10月23日,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事项,包括居民基本水价、居民阶梯水量、代征费用等。所以,《管理办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在二次供水管理实际工作中与这些文件相互补充配合,执行效果较好。
(四)可操作性评估
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研究《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有无过多的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存在等。通过对《管理办法》全文的研读、实地调研及座谈调研结果的分析,评估小组认为《管理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但存在下列问题:
1、二次供水的范围与标准不够明确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但在我市住宅小区内,由于环境、入住率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导致水压的变化范围比较大,无法统一适用二次供水的具体楼层,因此《管理办法》中的城镇供水水压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同时定期检测并公示住宅小区不同楼层的水压情况,避免因居民对二次供水费用浮动的质疑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2、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未明确约定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应当对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条款的具体适用。
3、“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设计是指建筑物主体工程设计时将给水图纸交由供水单位审核,包括二次供水泵房的位置及预留面积、二次供水的方式等;同时施工是指二次供水泵房土建、设备与建筑物主体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是指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与建筑物主体同步交付使用。但评估小组在调研会了解到,“三同时”在操作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如有些住宅开发商在二次供水设计图纸尚未审核就已经开始施工建设,导致后期返工;有的即便审核结果通过,也不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施工。这就导致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与施工不同步、二次供水设施施工与建筑物主体施工不同时,由于设计审核和施工审批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这更使得二次供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4、未明确规定二次供水改造的费用承担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实施时,按已审批的原规划和设计方案已实施建设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但并未明确解决费用承担比例、牵头主体等重要问题,落实与执行时可能存在障碍。
(五)实效性与执行情况评估
对《管理办法》的实效性评估,主要从实施效果角度,评估实施目的的到达程度或结果。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评估,主要是指《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后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成本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多由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这种分散管理模式造成了:(1)供水设施建设标准不高。由于开发商建设时考虑成本因素,住宅供水设施的材料选择良莠不齐,运行故障多发,历年高峰供水期间都有多个小区因此出现问题,居民正常用水受影响。(2)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由于管理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能力薄弱,年久老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检修,影响居民正常用水。有些小区用管道泵直接从供水管道中抽水,管网压力波动大,不利周边多层住户正常用水。(3)收费矛盾突出。二次供水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运营成本收取,各小区收费标准不统一,分摊到户水价过高。
《管理办法》出台后,为贯彻其实施,健全管理制度,政府先后制定印发了《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实施流程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设计技术要求及应达到的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和细化。
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的要求,一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产品质量好、信誉高的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制造(供应)商,建立二次供水一体化设备库,供开发建设单位选用;二是供水单位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竣工验收;三是将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作为分项工程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把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消除二次供水设施的先天隐患。
关于设施管理维护,物业公司统一移交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现实障碍,目前仍由物业公司进行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安保、消毒等工作,由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水平。属地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共同强化对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运行及水质和安保的日常监督。邀请提案人参加,共同外出学习先进地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先进经验,譬如南京、宁波、北京昌平等地借鉴成功的做法,增加工作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的工作合力。
关于收费问题。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事项,包括居民基本水价、居民阶梯水量、代征费用等,统一了定价标准。
2、《管理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按已审批的原规划和设计方案已实施建设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属性存在争议,该项工作推进缓慢。评估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和座谈调研的意见发现,存在业主不同意改造、改造费用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芜湖市存有大量住宅小区未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与移交,对于该部分小区《管理办法》也未作出相应规定,本报告在合理性评估中已经提出,不再赘述。
(六)规范性评估
对《管理办法》的规范性评估,主要从《管理办法》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小组认为,《管理办法》总体上用语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逻辑较为严密,结构基本合理,但目前尚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内容未能适时调整
《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其中,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废止。因此,《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内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管理办法》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具体条款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但是由于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更新、供水形势的变化以及落实的实际困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相关职责。
(二)修订与实施建议
1、明确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
《管理办法》虽然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与移交存在明确约定,但未考虑到实施的实际难度以及居民的配合程度,对于目前存在的二次供水设施尚未移交的住宅小区,应当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建议以物业公司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或由物业公司委托供水单位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同时加强群众宣传,加快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与移交进度。
2、增加供水单位、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检测结果的公示义务
《管理办法》虽然对供水单位、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监督监测义务,但缺少上述单位及部门对于住宅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监测结果公示制度,无法保障二次供水用户的知情权,无法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因此应当通过具体规定确定其发布水质定期检测、监测结果的义务。
3、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单位提供《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管理协议》制式合同样本,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限以及到期后的二次供水工作。
4、明确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中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已经移交供水单位,但物业公司作为更接近居民的一环,其本身在处理突发状况或其他相关事项中就存在天然的优势,物业公司理应利用自己的优势,为二次供水设施提供基本的看护、检查服务,在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出现运行问题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为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时提供便利,这些是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管理义务。因此适当的对物业公司规定配合义务,进一步细化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整个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二次供水相关工作的开展。
5、明确二次供水的范围、标准、水质要求
建议明确《管理办法》中的城镇供水水压标准与水质要求,同时对住宅小区的水质情况以及不同楼层的水压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定期公示水质、水压情况。
6、明确规定二次供水改造的费用的承担份额或承担主体、牵头主体
虽然《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具有灵活多变的优势,但考虑落实与执行时存在的障碍,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明确化,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或各方按比例承担,政府单位在之中起到牵头作用。
7、调整《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废止,应将《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后附:
一、《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
二、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
1、《办法》实施前后,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标准化、施工质量方面有何改进以及提升?
1.1、设计方案按照《技术导则》设计执行情况如何?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如何?供水单位是否参与技术审查?
1.2、施工单位按照按照《技术导则》建设执行情况如何?
1.3、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4、二次供水设施与住宅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如何?
1.5、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要求执行情况如何,供水单位有无参与竣工验收?
2、《办法》实施前后,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维护管理方面有何改进以及提升之处?
2.1、是否已委托供水单位运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
2.2、运行维护单位是否配套专业运维队伍和技术人才?是否根据规定开展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是否公示?是否建立了二次供水运行运维的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3、《办法》实施已近5年,相关条款有哪些需要修订、完善、补充,或形势变化已不再适用的?
3.1、二次供水的范围和标准是否需进一步明确?
3.2、二次供水移交主体是否需要细化?
3.3、二次供水未移交供水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如何承担?
3.4、未纳入供水单位成本监审的大修、报废更新费用如何列支?
4、住宅二次供水发展还需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5、对《办法》中其他条款的看法,需要修改的具体建议与意见。
附件二: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第三条 市住建局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反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进行验收,并纳入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范围。
市人防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支持配合。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第五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备等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及安防系统、水表及水表前的输水管道及附件等。
新建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生活用水泵房应当与消防泵房分开设置。
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及所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进行图纸审查,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第七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供水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统建统管,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
第八条 住宅小区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供水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供水手续。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内容之一。
住宅小区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列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委托管理协议,统一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运行维护管理费由供水单位专户管理,接受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定价标准一次性交纳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维修、更新和运行费用(含泵房运行电费)。
第十条 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出让地块及已出让地块中规划方案未获批的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按已审批的原规划和设计方案已实施建设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其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为:
(一)泵房设施、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水质的日常监测、检验;
(五)水表前供水管线的维修、保养;
(六)居民用户水表的强制检定管理、抄表、收费;
(七)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八)其它涉及住宅供水的相关问题。
供水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住建局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的用户,并报告市住建局。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市消防支队。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市住建局或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报告,并在 12 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连续超过 24 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局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七条 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受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和二次供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9 年 3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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