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09:00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余林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4514


              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安置需求,提升安置品质,现提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市住建局和各区、开发区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及居民实际安置需求,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创建通道、政策引导、多渠道筹集房源等举措,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实际需求。
二、适用范围
房票安置适用于本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镜湖区、鸠江区(不含江北区域)、弋江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房票是房屋征收中,对货币补偿权益进行量化后,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结算购房资金的有价凭证。
市区房票持有人可在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三、基本原则
房票安置遵循“市场安置、自主购房、灵活转让、凭证结算、全面推广”的原则。
四、房票安置政策
选择房票安置的,享受下列政策:
(一)房票安置补助
市区(不含、繁昌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25%
市区江南片区(不含湾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人均不足标准补偿面积的区位价格补助和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总额的25%
(二)房票流通
房票可通过转让方式进行流通。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
(三)契税优惠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偿安置等值部分(含征收安置各类奖补)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操作程序
(一)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实施单位开具房票一式两联,双方分别签字、盖章;结算联由被征收人持有,存根联放入征收档案保存。
(三)房票转让的,须至区级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房票持有人持结算联及征收补偿协议(已转让的须持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并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的购房款由个人承担。持房票购房的,视同按现金购房申请公积金和银行贷款、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
(五)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票购房相关材料至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确认,确认后提交征收项目的资金保障单位,资金保障单位及时与房票持有人确认购房信息,并在两周内结算房款和房票结余的货币补偿资金(扣减对应的房票安置补助)。期房结算的购房款须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结算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其他
(一)房票安置在市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全面推广。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持有人适当的优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三)房票实行实名制,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购房的,可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到期未购房的,可申请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搬迁费、货币补偿过渡费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不得享受征收补助和房票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可选择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开具后不得再进行分割转让;房票不得抵押、质押。
(四)房票安置方式购房后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前申请退房的,应将凭房票结算的购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房票资金保障单位,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实退款情况后,给予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可按房票到期未购房的标准结算货币补偿。
(五)市区江北片同步全面推广房票安置政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执行《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7号)文件,文件到期后继续沿用;对于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到期未购房的,视同放弃商品房安置差价补贴。
(六)无为市、南陵县、湾区、繁昌区可参照执行或单独制定房票政策报市级部门备案。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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