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
城市排水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芜湖市区城市排水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排水管理工作的任务不断加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芜政办〔202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有效规范了我市排水管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维护、排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但在排水事业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办法》中部分规定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排水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全面考察《管理办法》是否适用现今的排水形势,开展后评估工作尤为必要。
一、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从权限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三方面达到合法性审查标准。从权限审查来看,《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要求,没有违法增加相关单位权力或者减少其职责,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从程序审查来看,《管理办法》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进行听证。从内容审查来看,没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二)合理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市住建局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参阅了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市委市政府在这项工作上的新要求、新部署,吸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多次深入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调研,文件出台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管理办法》未新设置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行政管理措施。
(三)可操作性评估。《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城市排水的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设施运维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排水”和“排水设施”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排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第二章明确了相关部门涉及排水专项规划和排水设施建设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排水设施建设工作要求,规范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此外,本章还明确了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内容;第三章明确了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第四章明确了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和职责,对排水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等作了相应要求,划定了排水设施保护范围,以加强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对施工保护管理和拆改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五章明确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机关解释权及实施日期。内容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需要进一步修订。
二、政策实施成效
(一)明确排水职能与管理。对“排水”和“排水设施”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按规范受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二)加强设施运维管护。进一步细化了公共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程序,在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出具检测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竣工测量;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后,要求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并从三个方面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明确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细化涉及排水设施的施工作业要求,并明确了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或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综合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管理办法》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具体条款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但是由于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更新、排水形势的变化以及落实的实际困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深化排水管理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相关职责。
(二)修订与实施建议
1、需调整本办法适用范围。
做好修订准备,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要求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参照执行。
2、需调整排水主管部门。
根据2022年5月30日市委编办印发的《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市级排水主管部门由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调整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办法》需要同步调整。
3、需明确公共排水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为进一步理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职责,规定市管道路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运维管理;区管道路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运维管理;特许经营项目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实施机构运维管理。目前我市市管道路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容易产生职责交叉。
4、需明确排水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为加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有效规范排水行为,需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变更、延续审批工作。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重点排水户以及一般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变更、延续审批工作。镇街审批执法按照省级赋予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需调整排水其他权利事项审批权限。
需对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范围进一步明确,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管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6、需补充排水源头至末端系统管控内容。
参照上海市有关工作经验,吸收“5个一点”先进工作做法。明确建设单位新建、改建市政雨水出水口要加装截污挂篮;运行维护单位要同步推进老式雨水出水口截污挂篮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