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开发区成农排体系建设项目黄金坝排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因无为经济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无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无政征决字第〔2024〕2号)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无为经济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黄金坝排区改造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无为市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
三、征收范围(详见黄金坝排区宗地图)
黄金坝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
四、搬迁期限
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五、征收部门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市水务局
无为市福渡镇人民政府
七、相关情况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前自愿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自公告发布之日生效,双方应当履行。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并交付拆除,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8日
无为市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黄金坝排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无为经济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的需要,经批准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黄金坝排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为市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无为经济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黄金坝排区改造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黄金坝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见黄金坝排区宗地图)。
(四)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五)征收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六)征收部门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市水务局。
无为市福渡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参照《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2016〕30号)。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在方案约定的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自建房屋,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市场重置价值进行补偿;
2、装饰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参照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二)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约定为房票购房安置。
1.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市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房安置。
(1)限价房安置地点:恒安府小区和森林苑小区;
(2)限价房安置结算:均价4400元/平方米,最高价48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值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分户评估补偿。
三、征收补助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
1、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
2、选择货币化购房安置: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00平方米的,按50.00平方米计算。
1、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选择房票购房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购房(房票)安置的,可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基础上增加15%的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持发票购房安置按相关规定免征购房契税。
4、持房票购买政府主导的限价房可以享受房票金额30%的增购优惠政策(详见限价房选房办法)。
(四)经营损失补助:被征收人在2021年8月1日前将房屋改为经营用途的,且现状仍在经营,被征收房屋除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经营面积600元/平方米计算。
四、征收奖励
(一)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标准为:第一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第一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奖励5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内)奖励3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五、作出补偿决定
如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无为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无为市开发区城农排体系建设项目黄金坝排区的房屋征收补偿,
(三)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10月8日
(一)黄金坝排区宗地图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防盗设施 |
自制铁门 |
100 元/平方米 |
|
自制不锈钢门 |
200 元/平方米 |
|
|
卷帘门 |
100 元/平方米 |
|
|
普通防盗网 |
30 元/平方米 |
|
|
不锈钢防盗窗 |
200 元/平方米 |
|
|
简易防盗门 |
30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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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防盗门 |
80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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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杆 |
铁制 |
80 元/平方米 |
|
不锈钢 |
150 元/平方米 |
|
|
砖 |
100 元/平方米 |
|
|
围墙 |
砖、石墙 |
200 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50 元/平方米 |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 元/平方米 |
|
砖石 |
30 元/平方米 |
|
|
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 偿 |
2.2 米以上 |
450 元/平方米 |
|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 |
350 元/平方米 |
|
|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 |
200 元/平方米 |
|
|
1 米以上不满 1.5 米 |
100 元/平方米 |
|
|
0.5 米以上不满 1 米 |
50 元/平方米 |
|
|
产权证未注记的地下室补偿 |
2.2 米以上 |
650 元/平方米 |
|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 |
500 元/平方米 |
|
|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 |
400 元/平方米 |
|
|
层高不满 1.5 米 |
300 元/平方米 |
|
|
其
他 |
水池、煤池 |
60 元/个 |
|
水 井 |
400 元/口 |
压水井 |
|
600 元/口 |
深不满10 米水井 |
||
屋面隔热层(二次装修) |
50 元/平方米 |
简易结构 |
|
100 元/平方米 |
混凝土结构 |
||
花台 |
60 元/平方米 |
|
|
雨棚、雨罩 |
3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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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盖 |
60-120 元/平方米 |
|
说明: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
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
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室内吊顶 |
墙纸天棚 |
20 元/平方米 |
|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
30 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20 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或铝合金 |
40 元/平方米 |
|
|
石膏板 |
20 元/平方米 |
|
|
室内墙面 |
墙面瓷砖 |
50 元/平方米 |
|
墙布、墙纸 |
50 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16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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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胶漆 |
30 元/平方米 |
|
|
喷瓷、喷塑 |
65 元/平方米 |
|
|
壁柜式组合家俱 |
500 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内地面 |
普通成品实木地板 |
200 元/平方米 |
二次装修 |
地面瓷砖 |
100 元/平方米 |
|
|
复合木地板 |
50 元/平方米 |
二次装修 |
|
水磨石 |
65 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120 元/平方米 |
|
|
花岗岩 |
100 元/平方米 |
|
|
油漆地面 |
15 元/平方米 |
|
|
其
他 |
店牌(含骨架) |
100 元/平方米 |
|
箱式招牌(含骨架) |
200 元/平方米 |
|
|
立式招牌(含骨架) |
200 元/平方米 |
|
|
木墙裙 |
100 元/平方米 |
|
|
铝合金隔断 |
200 元/平方米 |
|
|
木隔断 |
100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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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墙面外装潢不予补偿;2.墙面补偿标准不含墙体。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一般树木 |
5 厘米以下 |
10 元/棵 |
|
6-10 厘米 |
15 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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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厘米 |
30 元/棵 |
|
|
31-50 厘米 |
50 元/棵 |
|
|
51 厘米以上 |
100 元/棵 |
|
|
果
树 |
5 厘米以下 |
10 元/棵 |
|
6-9 厘米 |
20 元/棵 |
|
|
10-30 厘米 |
55 元/棵 |
|
|
31-50 厘米 |
110 元/棵 |
|
|
51 厘米以上 |
220 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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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胸径是指离树干离地面 1.3 米处所丈量的树干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 2 米以内的不予补偿,成片林木和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按面积补偿; 3、果园按果树品种、规格和合理栽植棵数补偿,合理栽植棵数为每亩 26 棵至 75 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