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无城无纺路景观绿化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无纺路景观绿化项目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城无纺路景观绿化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
城市公共环境景观绿化建设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见征收范围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
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
(五)征收原则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2.按房地产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征收补偿依据;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先搬迁优先安置,按照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选房顺序号,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公开自选限价房和安置房。
(六)征收部门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市无城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2016〕30号);
4.按房地产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征收补偿方式
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房票购房安置,公共设施办公用房约定为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经抽取该地段典型房屋进行评估,该地段房屋征收预评价格如下:
(一)住宅房:砖混6020元/平方米,砖瓦5720元/平方米,简易5520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临河口北路原无纺路一层一进门面)
砖混结构93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9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8200元/平方米。
四、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市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1.限价房安置地点:就近安置国控旭瑞东方小区和异地安置国控柏瑞东方小区;
2.限价房安置结算:
(1)选择就近安置国控旭瑞东方小区限价房结算为:
均价6050元/平方米,最高价6450元/平方米;
(2)选择异地安置国控柏瑞东方小区限价房结算为:
均价5000元/平方米,最高价5400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一层门面房)
1.安置地点:就近安置国控旭瑞东方小区(临北大街);
2.安置房面积:一层门面房面积约40平方米/间;
3.过渡期限:自该地段房屋征收拆除结束后36个月;
4.安置房选择办法: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一层门面房间数不得超过被征收人被征收的门面房间数;
5.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1)安置等面积差价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以下协议标准结算,也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的差价结算,协议找补差价款标准为:砖混结构20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2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3100元/平方米。
(2)安置房超面积增购款预付结算:
一层门面房超面积8平方米以内按128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时付清),超出部分按16000元/平方米结算(在征收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6.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被征收商业用房预评估价或分户评估价计算房票金额,然后按住宅房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办法补偿安置;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六、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补偿:
1.2006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证住宅房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2.2006年地形图上无标注亦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若该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对该部分房屋予以适当补助。
3.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其所属的2006年地形图上未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依法组织拆除。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组织拆除。
(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持续经营,且征收公告时正常营业的临街底层一层一进(进深不得超过10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
2.1990年4月1日后将住宅改变用途,并延续进行经营活动的临街底层一层一进(进深不得超过10米)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且征收公告时正常营业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2022年4月1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补偿价格,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权重比=(2022-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22-1990)】权重比率自1990年4月至2022年4月逐年递减,每年递减比率为3.125%。
改变用途年份 |
权重比率 |
1990.4-1991.3 |
96.875% |
1991.4-1992.3 |
93.75% |
1992.4-1993.3 |
90.625% |
1993.4-1994.3 |
87.50% |
1994.1-1995.3 |
84.375% |
1995.4-1996.3 |
81.25% |
1996.4-1997.3 |
78.125% |
1997.4-1998.3 |
75.00% |
1998.4-1999.3 |
71.875% |
1999.4-2000.3 |
68.75% |
2000.4-2001.3 |
65.625% |
2001.4-2002.3 |
62.50% |
2002.4-2003.3 |
59.375% |
2003.4-2004.3 |
56.25% |
2004.4-2005.3 |
53.125% |
2005.4-2006.3 |
50.00% |
2006.4-2007.3 |
46.875% |
2007.4-2008.3 |
43.75% |
2008.4-2009.3 |
40.625% |
2009.4-2010.3 |
37.50% |
2010.4-2011.3 |
34.375% |
2011.4-2012.3 |
31.25% |
2012.4-2013.3 |
28.125% |
2013.4-2014.3 |
25.00% |
2014.4-2015.3 |
21.875% |
2015.4-2016.3 |
18.75% |
2016.4-2017.3 |
15.625% |
2018.4-2019.3 |
12.50% |
2019.4-2020.3 |
9.375% |
2020.4-2021.3 |
6.25% |
2021.3-2022.4 |
3.125% |
3、2022年4月1日以后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
七、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
1.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
非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有重型机械设备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
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7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1、实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按上述标准计暂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1.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元/月)确定。
2.工业(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元/月)确定。
(1)实行产权调换:
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房票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市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购买商品房安置,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安置按相关规定免征购房契税。
(六)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模拟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2025/4/15至2025/5/5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2025/5/6至2025/5/10内)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2025/5/11至2025/5/15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七)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搬迁奖励
模拟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征收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2025/4/15至2025/5/5内)奖励5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2025/5/6至2025/5/10内)奖励4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2025/5/11至2025/5/15内)奖励3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八、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回迁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户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经验收合格后领取选房号,领取各项奖励和补偿资金。如在同一天搬迁交付拆除,由公证处当天现场摇出选房先后顺序号。
2.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回迁安置选购限价房时,在公证处监督下,被征收户按选房号的先后顺序按照房票选购限价房的相关规定,在房票金额上浮30%的范围内公开自行选购限价房,如有因故未能到场或到场不选房的被征收户,视同放弃;非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时,在公证处监督下,被征收户按照协议约定公开自选安置房,如因故未能到场或到场不选房的被征收户,由相关部门按其选房号顺序予以指定并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内,选择产权调换确实无力购买,且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被征收人可对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住房保障的相关手续。
十一、公示
改造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泰山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市征收办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一)基本情况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二、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其他
(一)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无城无纺路景观绿化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三)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附件
(一)无城无纺路景观绿化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无为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费用补偿 |
固定电话或宽带 |
108 元/户 |
任一项 |
有线电视 |
120 元/户 |
有开户证或 缴费收据 |
|
燃气开户费 |
2200 元/户 |
货币补偿 |
|
燃气迁移费 |
100 元/户 |
产权调换 |
|
厨房设施 |
砖砌锅灶 |
260 元/个 |
补偿费 |
抽油烟机 |
100 元/个 |
移装费 |
|
燃气灶 |
100 元/个 |
||
低柜和吊柜 |
550 元/米 |
不可移动 |
|
水泥水池 |
80 元/个 |
||
陶瓷水池 |
120 元/个 |
||
不锈钢水池 |
180 元/个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260 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00 元/个 |
||
燃、煤气 |
100 元/个 |
||
不锈钢水塔 |
150 元/个 |
||
空调 |
窗式 |
250 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 元/台 |
||
柜式 |
400 元/台 |
||
中央空调 |
400+350×分机数 元/台 |
||
卫生设施 |
组合式洗脸池 |
300 元/套 |
|
普通洗脸池 |
150 元/个 |
|
|
浴缸 |
580 元/个 |
|
|
座便器 |
350 元/个 |
|
|
蹲便器 |
150 元/个 |
|
|
化粪池 |
200 元/个 |
|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防盗设施 |
自制铁门 |
100 元/平方米 |
|
自制不锈钢门 |
200 元/平方米 |
|
|
卷帘门 |
100 元/平方米 |
|
|
普通防盗网 |
30 元/平方米 |
|
|
不锈钢防盗窗 |
200 元/平方米 |
|
|
简易防盗门 |
300 元/扇 |
|
|
品牌防盗门 |
800 元/扇 |
|
|
栏杆 |
铁制 |
80 元/平方米 |
|
不锈钢 |
150 元/平方米 |
|
|
砖 |
100 元/平方米 |
|
|
围墙 |
砖、石墙 |
200 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50 元/平方米 |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 元/平方米 |
|
砖石 |
30 元/平方米 |
|
|
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 偿 |
2.2 米以上 |
450 元/平方米 |
|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 |
350 元/平方米 |
|
|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 |
200 元/平方米 |
|
|
1 米以上不满 1.5 米 |
100 元/平方米 |
|
|
0.5 米以上不满 1 米 |
50 元/平方米 |
|
|
产权证未注记的地下室补偿 |
2.2 米以上 |
650 元/平方米 |
|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 |
500 元/平方米 |
|
|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 |
400 元/平方米 |
|
|
层高不满 1.5 米 |
300 元/平方米 |
|
|
其
他 |
水池、煤池 |
60 元/个 |
|
水 井 |
400 元/口 |
压水井 |
|
600 元/口 |
深不满10 米水井 |
||
屋面隔热层(二次装修) |
50 元/平方米 |
简易结构 |
|
100 元/平方米 |
混凝土结构 |
||
花台 |
60 元/平方米 |
|
|
雨棚、雨罩 |
30 元/平方米 |
|
|
搭盖 |
60-120 元/平方米 |
|
|
|
|
|
说明: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
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
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室内吊顶 |
墙纸天棚 |
20 元/平方米 |
|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
30 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20 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或铝合金 |
40 元/平方米 |
|
|
石膏板 |
20 元/平方米 |
|
|
室内墙面 |
墙面瓷砖 |
50 元/平方米 |
|
墙布、墙纸 |
50 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16 元/平方米 |
|
|
乳胶漆 |
30 元/平方米 |
|
|
喷瓷、喷塑 |
65 元/平方米 |
|
|
壁柜式组合家俱 |
500 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内地面 |
普通成品实木地板 |
200 元/平方米 |
二次装修 |
地面瓷砖 |
100 元/平方米 |
|
|
复合木地板 |
50 元/平方米 |
二次装修 |
|
水磨石 |
65 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120 元/平方米 |
|
|
花岗岩 |
100 元/平方米 |
|
|
油漆地面 |
15 元/平方米 |
|
|
其
他 |
店牌(含骨架) |
100 元/平方米 |
|
箱式招牌(含骨架) |
200 元/平方米 |
|
|
立式招牌(含骨架) |
200 元/平方米 |
|
|
木墙裙 |
100 元/平方米 |
|
|
铝合金隔断 |
200 元/平方米 |
|
|
木隔断 |
100 元/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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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墙面外装潢不予补偿;2.墙面补偿标准不含墙体。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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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树木 |
5 厘米以下 |
10 元/棵 |
|
6-10 厘米 |
15 元/棵 |
|
|
11-30 厘米 |
30 元/棵 |
|
|
31-50 厘米 |
50 元/棵 |
|
|
51 厘米以上 |
100 元/棵 |
|
|
果
树 |
5 厘米以下 |
10 元/棵 |
|
6-9 厘米 |
20 元/棵 |
|
|
10-30 厘米 |
55 元/棵 |
|
|
31-50 厘米 |
110 元/棵 |
|
|
51 厘米以上 |
220 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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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胸径是指离树干离地面 1.3 米处所丈量的树干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 2 米以内的不予补偿,成片林木和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按面积补偿; 3、果园按果树品种、规格和合理栽植棵数补偿,合理栽植棵数为每亩 26棵至 75 棵。 |
说明:本标准由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