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市住建局于2025年5月22日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住建局网站上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2025年5月29日,市住建局通过信函、邮件等反馈形式,共收集到社会反馈有效意见26条,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序号 |
反馈单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说明 |
1 |
群众 |
“过渡期交存标准”对于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如何缴纳应当予以明确。建议统一过渡期交存标准,将“(三)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安置房,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修改为“(三)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 |
不采纳 |
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物业包含在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情形中。 |
2 |
群众 |
考虑到《征求意见》系基于近三年造价情况制定,特此建议明确一项政策:对于近三年内已交付楼盘中,已完成房产证办理及维修基金缴纳的业主群体,应允许其依据新规定申请退还超出部分的费用。此举旨在维护公平性,避免造成不公现象,同时也防止了长期拖延缴纳维修基金及契税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3 |
群众 |
建议:1.可以设定交付时限,如2025年7月1日前交付的小区旧标准,2025年7月1日后交付的小区新标准,而不是以办理房产证的时限为准。2.同一小区统一收取标准,如无法督促实现,应联系相关部门给予前期交付超出部分的退费,这业主们集体自己出的钱,替后来者减免出资不合理。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所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业主所有。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4 |
群众 |
建议和2022年的征求意见一样,按照网签时间施行新老政策,或者对于一定时间内已缴纳的业主给予退还差价的政策,希望可以增加一些更合理的政策。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5 |
群众 |
维修基金(带电梯)按照120元每平米,这个费用高了。合肥市才110元每平米。芜湖应该比合肥市低,90-100元每平米(带电梯)合理。另外,已经买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维修基金应该按照新的收费办法执行。降低老百姓成本,促进消费。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芜湖市(带电梯)120元每平米、(不带电梯)90元每平米交存标准是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测算得出。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
6 |
群众 |
我认为该过渡性规定应当改成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应当依照原标准规定规定比例缴纳。或设置过渡期限,对于前期已经缴纳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申请按照新旧标准之差予以退还。用以确保行政活动的确定性和公平性,同时避免后期使用资金时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7 |
群众 |
本人建议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应当遵循小区之间内部的公平性,同一小区或者同一栋楼之间缴纳的标准应当具有统一性。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
8 |
群众 |
1、建议同步出台《历史多交费用处理实施细则》,对退费范围、时限、流程等作出可操作性规定,避免因政策衔接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2、制定差异化退费方案直接退款:对已交存但未使用的超额部分(如原标准120元/㎡,新标准100元/㎡),建议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差额及同期银行利息。抵扣后续费用:对已使用部分资金的小区,允许将多交金额转为后续维修资金账户预存款。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所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业主所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9 |
群众 |
建议:同一栋楼同一户型按照网签合同时间划定,未交维修基金的和已交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一致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
10 |
群众 |
建议在7月1日之前网签的按照老政策交存,7月1日之后网签的按照新政策交存 |
部分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
11 |
群众 |
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能否考虑我们2025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前已经全额缴存物业维修基金的也可按新政策执行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12 |
群众 |
新旧实施办法对于同一套房子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金额存在巨大差异。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房,办法出台前缴纳资金可能要比办法出台后缴纳的金额要多得多。多交的这些钱可能会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并严重打击缴纳资金人员的积极性。虽说交存的资金存入个人房屋账户,但并不能由交存人自由支取和使用。所以,新旧办法出台前后交存资金金额一刀切是极其不合理的。希望贵单位出台规定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酌情考虑实施办法出台前一段时间已缴费人员多缴费的情况,切勿出现同一批次交付房屋,甚至同一楼栋缴费标准不同的情况。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
13 |
群众 |
芜湖市《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突然出台,之前也没有宣传,对于之前缴纳维修基金甚至是近两三个月内缴纳的老百姓造成损失,政府应该想办法让老百姓自行选择新办法或原政策,对于交过的应出台退补相应金额的政策,避免之前缴纳人的损失。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14 |
群众 |
我已经缴纳了维修基金,按照房款1.5%,小区其他人没交,按照新规定交比我少交1万多,这不公平,维修基金归大家所有,凭什么同一小区大家交的不同。照这样大家都不交,一直拖着,越晚交好处越大。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
15 |
群众 |
现在各行各业都在降税降费,房屋契税去年已经下调缴纳标准,按照这次意见电梯房维修基金拟按照120元/平方缴纳,看似比购房款方式少交,但是却比2022年芜湖市住建局《征求意见》上调了10元,我认为在大的普遍降税降费和促消费的环境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过去意见稿基础上往下调整收费标准,因为现在的房屋建筑质量整体上比过去要好的多,不应该上调标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2022年意见基础上下调至100元/平方缴纳电梯房维修基金标准。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芜湖市(带电梯)120元每平米、(不带电梯)90元每平米交存标准是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测算得出。 |
16 |
群众 |
我个人对该新标准数额并无异议,但对过渡期设置标准有异议,理由如下: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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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应该给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一定时间内(1个月、3个月或者6个月…)已缴费的业主,再次选择按照老规定还是新规定再次选择的机会,不然政策总是越来越划算,没人愿意积极配合办证和交维修基金。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18 |
群众 |
基于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我建议根据楼盘交付时间和办证时间设置 6 - 12 个月的可追溯期。在这一期间办理的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可以申请退款,以减少因政策变动给部分业主带来的不公平影响。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19 |
群众 |
同一个小区维修基金,应保持一致,这样可以充分保证在同一个小区内是公平的,小区的维修基金高的小区可以将小区的基础设施保持的更加完善,这样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多劳多得,多交多得的基本国策。为体现政策惠民,鼓励市民改善生活,同时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是政策的初衷,我们觉得应该以小区来整体划分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才是比较合理的。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新标准与原标准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
20 |
群众 |
经仔细核对相关文件与自身缴费情况,发现我此前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超出调整后标准一倍有余。我诚恳地向贵部门提出异议,并强烈请求退还多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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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新政策不能实施,如实施会导致同一栋缴存不一,金额差距大,应按网签时间算,不然晚交物业维修基金,还少交钱了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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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烦请问下是否可以给我们这种刚拿房的业主有机会退掉差额的部分?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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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要求同一小区,政策统一。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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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同一个单元仅仅是由于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差,就有将近30%的维修基金差异。不能以办证前后的时间差异来缴纳。要么大家一致, 要么先办的退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情形,“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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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
同一小区大家所缴纳的维修基金应该一样,因为所有住户以后享受的权利和福利是相同的,这样先办证的反而吃亏,这是否会对政策的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政策给出优惠,先交的也有权利享受,毕竟大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样的 |
不采纳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所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 |
26 |
企业 |
一、建议提前新规执行日期;二、建议协调银行优化按揭放款流程;三、允许过渡期维修资金缓交。 |
不采纳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