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
二、交存环节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足额交存,未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过渡期交存标准
(一)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二)2025年7月1日(含)后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三)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安置房,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四、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通知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