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助企安居”团购商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简明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6-05-25 11:25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房监科 字体:【  

1.职工购房节点、用人单位申报节点、补贴线上申请节点有什么要求?

答:(1)职工购房: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时间需在202661日至20261231日。

2)单位申报:同一用人单位或联合团购单位其中一家于2027331日前向单位所在地经办部门线下提交申报团购补贴资格的材料。

3)线上申领:已获得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在办理对应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进行线上申报,首次申报自202671日起。

2.如何理解“在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开区、江北集中区范围内的企业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答:购房人的工作单位需为登记在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开区、江北集中区范围内的企业,且用人单位向区、开发区经办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的上个月需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申报时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若职工工作单位在芜湖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开区、江北集中区),但由非市区的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则需以芜湖市区的工作单位进行补贴申请,且额外提供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出具的社保情况说明。

3.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律所、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参与该政策?

答:在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开区、江北集中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律所、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在职职工可参照执行。

4.如何理解“由已购房职工所在单位(或联合团购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住建部门(或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报团购补贴资格”中的“单位所在地”?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以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向区、开发区经办部门申请;机关、事业单位等以单位住所所在地为准,向区、开发区经办部门申请。

5. 单位组织职工组团购买的参与本次团购政策的新建商品住房是否必须为同一个楼盘?

答:不需要,参与团购的职工可以购买不同楼盘的新建商品住房。

6.若某单位第一批次申报5套,第二批次申报2套,第二批次套数是否可以与第一批次套数叠加申报团购补贴政策?

答:不可以,不同批次实际网签的套数不允许叠加累计,已向经办部门提交申请表的不得再增减申请人。

7.如购房人在2026531日(含)前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网签时间),能否退房后在202661日后在同一项目重新网签?

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