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住交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第812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的表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的,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变更。
二、强化住房出租管理
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超过2人,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强化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与服务。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四、强化租赁活动监管检查
住建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等违规行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强化租赁行业信用监管
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综合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实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皖公网安备340207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