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站:消防设计审查小课堂(五)
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业务过程中,我站收到部分申请人反馈:已通过审图单位施工图审查,为何仍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二者是什么关系?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为何仍需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后才可动工?现就上述疑问予以详细解答。
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为依法履职,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修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符合住建部58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均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
二、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关系
消防设计审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包含消防内容的技术性审查,是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属于服务事项。消防设计审查适用于住建部58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图中消防安全性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无法替代消防设计审查。
三、施工许可证发放与消防设计审查的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这是从源头上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避免因消防设计缺陷引发安全隐患。
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与消防设计审查分属不同法律规定,两者均为工程合法施工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项目,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便擅自施工,属于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