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说明

责任编辑:市建管处 审核人:汪开明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4-11-07 16:17 字体大小:【    】

依据省住建厅厅长信箱关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的答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