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备水源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公示

责任编辑:武力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3-10-27 14:55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自备水源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芜发改收费〔2016689、《芜湖市住建局 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函2023113)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公示:

一、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二期)、芜湖市宜柏实业有限公司、芜湖亿新新材料有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谊化工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安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其日常生产使用自备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对外排放。根据《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其使用的自备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芜湖生源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按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根据《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实际排水量为企业排入市政管网污水量核减企业自来水供水量。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