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相关标准。
二、申请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有预处理设施的提供,包含:预处理设施的设施种类、设施数量、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说明、施工及委托运营合同、设施现场照片等);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参考样本详见附件3.2);
5.排水水质水量承诺函(详见附件3.3);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设备购买合同、发票、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回执单等);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利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
2.受理:市住建局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受理,承诺受理环节时限为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
(2)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
(3)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3.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市排水管理处污水管理科对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对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完成审查环节0.3个工作日内,市排水管理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处领导签发,核发《排水许可证》,加盖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即为审批结果文书。
5.办结:完成决定环节0.2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利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排水许可证》。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