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做好城市污水提质增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等工作;根据市政府考核办关于《2023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及目标考核任务》考核任务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各单位反馈意见编制了本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芜湖市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芜湖市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做好城市污水提质增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安徽省“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关于印发芜湖市<主城区“十四五”城市水环境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水环境〔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污水提质增效与黑臭水体治理(含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市政府单项考核指标所对应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对排水管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有关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实施的绩效考核。内容包含城市污水提质增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等方面。
第四条 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紧紧围绕排水行业管理年度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作实效,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绩效考核过程实施
第六条 城市排水绩效考核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形式包括日常管理、现场核查及效果评估等。
第七条 考核对象应在考核周期截止前(一般在年底前),对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其中定量指标按完成比例赋分,定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综合赋分),并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至市住建局。考核对象应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建局在考核对象自评的基础上,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评分。市住建局在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程序将考核结果反馈考核对象,并明确整改时限,考核对象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八条 考核赋分应重点突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绩效目标实现,排水设施运维安全管理,上级部门督查、暗访、通报,各类媒体曝光,群众信访投诉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过程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造假等“一票否决”要求,实行省、市目标考核联动机制,并结合上级通报表彰或批评问责进行加扣分处理。
第三章 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应切实加强考核结果分析和考核问题整改,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工作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任务完成率低、排名较差的考核指标,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考核计划管理和考核备案管理,未纳入考核细则的指标和有关内容不得擅自开展考核,评分细则、考核结果将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考核任务进展滞后问题,将以通报、约谈等方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通报、约谈等方式按照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单项指标要求进行综合扣分,并将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重要评分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应严格遵守绩效考核纪律,确保绩效考核工作依规、有序开展,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违规或其它影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一经查实,其绩效考核结果将被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