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芜湖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3〕176号
关于明确芜湖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
及缺陷责任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芜湖市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芜湖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涉及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无为市、南陵县参照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二)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需要修复的结构性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期满前,由运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管道排查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经运维单位或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终止质量保证金保函;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鉴定及缺陷修复费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有关约定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供参考)
2.工程质量保修书(供参考)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