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芜湖市市政雨水设施养护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芜湖市市政雨水设施养护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市政雨水设施养护管理,保障市政雨水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市政雨水设施功能,我局修订了《芜湖市市政雨水设施养护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于11月30日下班前盖章反馈。
联 系 人:刘斌
联系方式:0553-3930030
电子邮箱:whspsglc@163.com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芜湖市市政雨水设施养护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市政雨水设施养护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市政雨水设施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包含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范围内市政雨水设施养护工作,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结合本级实际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所称市政雨水设施养护,包括市政雨水设施日常巡查(值班值守)、检修维护及作业安全文明管理。本标准所称市政雨水设施包括市政雨水管网、雨水泵站(下穿立交泵站和排涝泵站)、排涝明渠及其附属设施。市政雨水管网养护范围包括雨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出水口等。雨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养护范围包括水泵设备、闸阀、建(构)筑物、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计量监测仪器仪表、在线监控设备、消防和安全设施用品、标识警示等。排涝明渠及其附属设施养护范围包括渠底、护坡、岸线、标识警示等。
1.4 市政雨水设施养护应遵守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智慧化原则,结合养护工作实际,采取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结合方式实施。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养护方案、养护手册及应急处置预案,记录巡查反馈情况、检修维护情况等,建立日常养护档案。
1.5 市政雨水设施养护作业应按照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养护作业人员须充分熟悉养护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作业过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6 市政雨水设施养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安徽省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DB34/T 4292-2022)等。
第二章 市政雨水管网和排涝明渠
2.1 日常巡查
2.1.1 巡查内容
雨水管道、箱涵、盖板涵塌陷、封堵、违规接入或排放,检查井井盖丢失、破损、凹陷、移位、松动、异响、异味、安装高差和间隙、防坠措施、参数和属性标识,井壁裂缝、渗水、抹面脱落、卫生等情况,爬梯缺失、破损、腐蚀、松动等情况;雨水口箅子丢失、破损、凹陷、移位、松动、异响、异味、堵塞、安装高差和间隙参数和属性标识,出水口挡墙、护坡、跌水消能设备结构完好情况;各类设施晴天存水、滞水情况和雨天积水、阻水情况。
排涝明渠出现异色、异味、恶臭或岸线风化、缺损、脱落、沉陷、裂缝等现象;向明渠排放污水或合流水、倾倒固体垃圾或杂物等污染明渠水质、影响明渠过水能力的行为;在明渠内筑坝截水、安泵抽水、安装闸门、架设桥梁或跨渠管线等影响明渠水量或过水能力的行为;在明渠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等可能影响明渠岸线稳定的行为。
2.1.2 巡查要求
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巡查应确保每天开展,每周应全覆盖所有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少于1次;养护单位按每30km不少于1人配置巡查人员。
2.1.3 巡查反馈
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养护单位应立即圈围、处置、记录并上报排水主管部门。
2.2 市政雨水管网养护
2.2.1 养护方式
市政雨水管网养护可采取射水疏通、绞车疏通、推杆疏通、转杆疏通、水力疏通和人工铲挖等方式,养护机械化率应不低于90%,各类管道适用的疏通方式见下表:
疏通方式管道性质 |
小型管道 |
中型管 |
大型管道 |
特大型管道 |
倒虹管 |
盖板沟等 |
射水疏通 |
√ |
√ |
√ |
— |
√ |
√ |
绞车疏通 |
√ |
√ |
√ |
— |
√ |
√ |
推杆疏通 |
√ |
— |
— |
— |
— |
-- |
转杆疏通 |
√ |
— |
— |
— |
— |
— |
水力疏通 |
√ |
√ |
√ |
√ |
√ |
√ |
人工铲挖 |
— |
— |
√ |
√ |
— |
√ |
注:表中“√”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2.2.2 养护频次
市政雨水管网养护工作应按养护周期实施,雨水管道和检查井养护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上年11月至本年4月、本年5月至10月各完成一轮);雨水口养护每年不少于3次,出水口养护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4月底前),具体要求如下表:
设施类型 |
雨水管道和检查井 |
检查井 |
雨水口 |
出水口 |
||||
管径 mm |
<600 |
600~1000 |
1000~1500 |
>1500 |
||||
养护频次(次/年) |
— |
2 |
2 |
2 |
2 |
2 |
3 |
1 |
2.2.3 基本养护要求
设施结构和标识方面,雨水管道、箱涵、盖板涵、检查井井盖和井身、雨水口、出水口必须确保整体结构完好、标识清晰,检查井防坠设施完好且能正常发挥防坠功能,雨水口、雨水管道、箱涵、盖板涵、出水口必须确保收水、排水、出水畅通,无堵塞、淤积、泥沙、碎石、垃圾、杂物等阻水物,设施属性、参数、生产年份等标识无缺失、缺损或污染。
2.2.4 养护质量控制
设施与环境衔接方面,检查井井盖和井框间隙不超过8mm、高差不超过±5mm,井框和路面高差不超过±4mm。雨水口箅子和井圈间隙不超过8mm、高差不超过-10mm,井圈与路面高差不超过-15mm。
管、涵积泥深度方面,雨水管道管径大于600mm的,最大允许积泥深度为管径的1/6;管径不大于600mm的,最大允许积泥深度为管径的1/5;管道水位达管径1/3及以上时,必须清除管道内积水并清淤。有沉泥槽的检查井、雨水口,最大允许积泥深度为相邻管道最低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的检查井、雨水口,最大允许积泥深度同相邻雨水管道。箱涵、盖板涵断面尺寸超过1m×1m的,最大允许积泥深度不超过涵净高1/5;断面尺寸不超过1m×1m的,最大允许积泥深度不超过涵净高1/6。
2.3 排涝明渠养护
养护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排涝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确保排涝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结构状况和水力功能良好,具体养护要求如下:
1.每月清理打捞水面漂浮物、水生藻类和植物,及时清理落入渠内的阻水障碍物,保持水面整洁、水流畅通;
2.每月整修自然边坡,检查块石护坡、挡土墙、压顶,保持明渠结构完好、整齐、顺直,发现存在风化、缺损、脱落、沉陷、裂缝等现象应立即修理;
3.每月检查无铺砌明渠直线段、转弯处、变坡点断面状况,发现断面损坏应立即维修恢复渠底标高和断面尺寸;
4.每年枯水期检查淤积情况不少于一次,定期清理渠道淤泥,确保明渠最大积泥深度不超过设计水深的1/5,清淤深度不得低于护岸坡脚顶面;
5.每月检查护栏、里程桩、警告牌等明渠附属设施,并保持结构完好、标识和文字清晰。
2.4 通沟污泥运输与处置
2.4.1 通沟污泥运输要求
1.通沟污泥可采用罐车、自卸卡车或污泥拖斗车运输,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车斗;
2.通沟污泥运输车辆应按指定线路运输,并应在指定地点卸倒,车辆宜加装GPS定位系统;
3.通沟污泥如需长距离运输,宜脱水处理,可在中转站脱水,中转站应防渗、防淋,脱水产生的渗滤液应及时处理;
4.通沟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现场。
2.4.2 通沟污泥处置要求
1.通沟污泥应送至专门的中转站或处理站处置;
2.中转站应对通沟污泥脱水处理,处理站应对泥砂分离处理,污泥填埋处置应符合填埋场无害化接收要求;
3.通沟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通沟污泥接收、处置台账。
第三章 雨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3.1 泵站值班值守
雨水泵站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人值班。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强降雨或发布气象预警、城市排涝指挥机构发布城市排涝预警及响应指令后,各雨水泵站值班值守人员和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按照《芜湖市城市排涝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立即到岗到位。
3.2 基本养护要求
3.2.1 作业人员要求
雨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养护须由专人负责,一般养护作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操作证,无证不得上岗,设备开启、关闭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离开,远程作业必须全程监控。
3.2.2 养护台账要求
雨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全年养护过程须有详细的养护过程记录、验收记录和问题隐患整改记录,形成养护档案;运行异常、故障维修和零配件更换情况应完整、详细、清晰记录;泵站各类各项运行数据应系统整理、分析,掌握泵站运行状态。
3.2.3 供电保障机制
雨水泵站应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双电源系统或准备备用发电机,养护单位必须确保双电源切换正常,备用发电机开启、运行正常,遇到停电或者电力故障时确保泵站运行正常。
3.3 水泵设备养护要求
3.3.1 基本养护要求
水泵机组必须确保启闭灵活,表面整洁、无垃圾杂物沾挂,铭牌或标识清晰,无老化、锈蚀、渗水、漏水情况。零部件出现磨损、腐蚀、老化时必须更换,润滑油(脂)、密封填料等必须根据运行情况及时加注、更换,地脚螺栓、联轴器、填料函、传动轴及油、气、水系统等辅助设备等应每月检查。潜水泵冬季停用时应吊出积水池妥善保管。
3.3.2 水泵设备试运行
水泵设备检修结束后应试运行,试运行前必须清除杂物、保持清洁,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确保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试运行期间做好记录并归档。
3.4 闸、阀类设施设备养护要求
3.4.1 基本养护要求
拍门、闸阀、自流涵和压力涵闸门等雨水泵站闸、阀类设施及河道卧倒门和截流井闸门必须确保整体结构完好,启闭灵活,表面整洁、无垃圾杂物沾挂,铭牌或标识清晰,无老化、锈蚀、渗水、漏水情况。
3.4.2 特殊时期养护要求
闸、阀类设施设备汛期关闭前对密封、止水等情况认真检查,确保关闭到位;冬修期间必须全面检修,对止水密封圈、传动部件、紧固螺栓等关键、易损部件检修更换或更新。
3.5 建(构)筑物养护要求
盖板沟、箱涵、前池、泵房、配电房、检查人孔等建(构)筑物必须确保整体结构完好,表面整洁、无垃圾杂物沾挂,无抹面脱落、渗水、漏水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修复。
下穿立交盖板沟、泵站前池和箱涵每年汛前须完成至少一轮清淤,带有初雨智慧分流设施的前池应在非汛期、晴天排干存水。
3.6 电气设备养护要求
电机、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必须刻度清晰、指示灯正常、接线规范、线缆区分明显,并设置防鼠措施;每周清理灰尘、油污(低压电气设备每年清理两次,高压电气设备每年清理一次),并检查温度、螺栓和接线紧固程度、放电痕迹、线缆私拉乱接等情况。
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应每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异常或出现振动、噪音等,应立即停机、记录、排查并上报。
水泵电机累计运行达6000~8000h应维修一次,高压电气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新安装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试验。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跳闸,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遇供电部门停电或其它故障导致的停机,所有高低压开关应处于关闸状态,待电力系统恢复后再由高压到低压逐级送电,不准越级合闸;有备用电源的泵站遇停电和故障需及时启用备用电源运行。长期未运行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应检测绝缘电阻,若检测不合格应进行干燥处理,直至绝缘电阻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3.7 自动化设备养护要求
格栅及清污机应根据运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定期清理垃圾、杂物,钢制格栅应及时除锈并刷防锈防腐漆,格栅耙齿出现松动、变形、脱落等情况应及时紧固或焊接,确保耙齿和栅条啮合且间隙均匀、传动平稳。
电动行车、电动葫芦等自动化设备应每月除尘,保证设备风道畅通、元器件导线连接牢靠、绝缘符合规范;每月检测水位、温度检测设备,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使用前应全面检查,限位开关、刹车和各种电气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完好。
3.8 计量和监测仪器仪表养护要求
电流表、电压表、液位计、流量计等计量、监测仪器仪表应刻度清晰、指示灯正常、接线规范、线缆区分明显;每月清洁一次,每年校准一次,出现失准、失灵等情况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9 在线监控设备养护要求
在线监控设备应反映泵站及气附属设施实况,出现监控视频时间滞后、画面卡顿或不清晰等情况应及时排查、校准。
3.10 各类标志警示及消防和安全设施用品
泵站运营平面图应明确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分布、建设年代、主要参数等;有限空间、危险区域等应设置醒目标识、警示。
泵站灭火器、安全绳、救生圈、防毒面具等消防和安全防护、救生设施用品应摆放在醒目位置。
第四章 应急处置及安全文明作业
4.1 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
养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芜湖市城市排涝应急预案》,做好汛期和非汛期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及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每两年更新一次;每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不少于两次。预案修订、应急演练应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市政雨水管网、排涝明渠养护工作应急处置预案需包括深基坑坍塌、电缆和燃气管道等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和养护作业降雨防范应对等内容。雨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工作应急处置预案需包括水泵和闸、阀类设施设备运行故障,电器及自动化设备运行故障,停电或跳闸等电力故障,火灾、爆炸、溺水、中毒、窒息、触电等事故防范应对等内容。
养护作业中遇突发事故,养护单位须严格按应急处置预案处置,并如实、详细记录、上报。
4.2 安全文明作业
养护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对需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查验作业证;要求作业人员开展养护作业时必须备齐防护设施用品,做好安全防护,规范作业。
养护作业应严格圈围或安装防护栏、摆放警示标识和告示牌,做好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在道路上开展养护作业时,应做好交通引导,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