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19〕248号

责任编辑:jjkxxy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19-10-09 00:00 字体大小:【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9〕1303号),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就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我市原消防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应按此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作分工

按照我市原消防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由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消防业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确定检查对象、核发有关凭证或意见书。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具体工作。

(二)受理条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予进行消防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必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予进行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自验合格并提交消防自验合格意见。未经建设单位组织自验并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还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作程序

1.窗口受理环节

(1)窗口工作人员按《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受理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接收材料当日确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或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④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⑤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⑥消防自验合格意见;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④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⑤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⑥消防自验合格意见;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按10%比例确定检查对象,其中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具体抽选工作应用“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2.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环节

(1)消防验收。对于申请消防验收的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质监站组织持证执法人员和消防技术专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要求完成验收。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消防验收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执行。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备案抽查。对于在备案中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质监站组织持证执法人员和消防技术专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结果均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3)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意见书,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自验,自验合格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复查。

3. 审批流程和档案管理环节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

市住建局消防业务窗口统一受理,出具受理凭证→质监站组织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市住建局消防业务窗口核发消防验收意见书。

出具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办结,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加盖消防业务受理专用章。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审批流程:

备案材料齐全且抽中的项目:市住建局消防业务窗口统一受理,出具受理凭证→质监站组织备案抽查,出具备案凭证→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市住建局消防业务窗口核发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齐全且抽中的项目,出具受理凭证,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办结,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加盖消防业务受理专用章。

备案材料齐全且未抽中的项目,出具备案凭证,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办结,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2)质监站负责对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定期移交城建档案馆,实行统一管理。消防档案资料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凭证、法律文书及相关整改资料等。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工作流程规定。

五、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分级管理暂行规定.pdf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自验合格意见.doc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