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芜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入围人员资格复审和专业测试有关工作的公告

责任编辑:沈亚琴 审核人:黄慧芬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0-09-11 16:00 字体大小:【    】

根据《2020年度芜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规定,现将芜湖市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和专业测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

2020915日(周)、916日(周)上午9:00-下午17:00 逾期不办理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

 二、资格复审地点

芜湖市人事考试院(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2座三楼)

三、资格复审要求

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依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3:1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20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全日制2020年应届毕业生未能及时取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充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目前尚未取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可以提供由培养院校出具的全日制2020年应届毕业生证明,如不能提供,可以提交本人属于应届毕业生的书面承诺。上述考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不能提供,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0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0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证书(鉴定表),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

2020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鉴定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4)报考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岗位的人员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

(5)属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证明材料(参考第3条),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6)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有关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

国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所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若2020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

按照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应申领“安康码”且资格复审当天“安康码”为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后,佩戴口罩方可参加资格复审。考生资格复审合格后,同时领取《专业测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见附件1)并签订《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四、专业测试确认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现场办理专业测试确认手续并缴纳专业测试费用80元(按皖价费〔2009〕118号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享受减免考试费用政策。同时领取《2020年芜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测试通知书》。

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专业测试确认手续的,取消其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该岗位考生缺额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递补;专业测试实施期间出现缺额的按有关规定不再递补。

专业测试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以专业测试通知书形式告知考生。

五、其他

请考生及时关注本网站相关信息,后续招聘工作信息均在本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专业测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2、芜湖市住建局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入围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2020911



附件1

专业测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专业测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专业测试

2.考生应从专业测试日前14天开始,启动体温监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

3.专业测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4.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面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专业测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5.专业测试前未完成转码的少数“红码”、“黄码”考生,考生与市人事考试院联系后,可于专业测试当天直接前往指定考点,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等材料,如实报告近期接触史、旅行史等情况,并作出书面承诺,经核验后安排在隔离考场进行专业测试

6.专业测试期间,考生应自备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在考点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建议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答题环节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

7.考生应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如发现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考生须如实报告近14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并作出书面承诺后,通过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参加专业测试

8.在专业测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服从专业测试工作人员安排,立即转移到隔离考场继续专业测试

9.专业测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专业测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专业测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专业测试的考生,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

10.考生要认真阅读本须知,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芜湖市住建局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入围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序号

招聘单位

岗位代码

准考证号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综合应用能力

公共科目成绩

笔试成绩

1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099

3134121102315

99

100

199

66.33

2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099

3134121102316

92

102.5

194.5

64.83

3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099

3134121102320

93

98.5

191.5

63.83

4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099

3134121102321

91.5

92

183.5

61.17

5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099

3134121102318

78.5

95.5

174

58.00

6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19

88.5

97.5

186

62.00

7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20

92

93.5

185.5

61.83

8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21

91.5

91

182.5

60.83

9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06

78

99.5

177.5

59.17

10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03

86.5

90.5

177

59.00

11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24

67.5

109.5

177

59.00

12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324

79.5

96.5

176

58.67

13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404

83

90

173

57.67

14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0

3134121102322

73

97.5

170.5

56.83

15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1

3134121102508

106.5

104

210.5

70.17

16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1

3134121102504

98.5

106

204.5

68.17

17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1

3134121102513

102.5

97.5

200

66.67

18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2

3134121200115

108

107.5

215.5

71.83

19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2

3134121200107

82.5

115.5

198

66.00

20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1102

3134121200118

91

106

197

65.67

21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1201103

3134121200203

88.5

109.5

198

66.00

22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1201103

3134121200204

75.5

93

168.5

56.17

23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1201104

2134121001722

92.5

122

214.5

71.50

24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1201104

2134121001719

102

106

208

69.33

25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1201104

2134121001814

91

114.5

205.5

68.50

26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5

3134121200218

93.5

103.5

197

65.67

27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5

3134121200220

94

102

196

65.33

28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5

3134121200216

83

107.5

190.5

63.50

29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6

3134121200306

109.5

114

223.5

74.50

30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6

3134121200309

107.5

95

202.5

67.50

31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6

3134121200229

86.5

107.5

194

64.67

32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7

3134121200315

99.5

117

216.5

72.17

33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7

3134121200314

92.5

104.5

197

65.67

34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1201107

3134121200321

101

94

195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