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0〕14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部),市建管处、质监站、轨道交通质安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针对近年来我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结合对项目的日常检查、督查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严格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一律按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一经查实,立即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存在隐患的先停工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到位方可复工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事故,在事故复核中认定因违法发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引起的,一律暂停房地产预售或合同网签3—6个月 ,并对建设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超出合同约定压缩工期、赶进度等。二是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至少要设置1名项目安全经理或安全总监,专门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强化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制定具体、可操作性 安全奖惩制度,强化对分包单位、劳务单位等安全管理,逐级逐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到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监理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具体的、有效的、可操作的安全奖惩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加大对违章作业的处罚力度。一是对违章作业实行“一案双罚”,即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连带处罚;二是坚决奖惩到人,要求处罚到具体违章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得由公司代缴,同时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班组、作业人员。
(三)规范“施工现场负责人”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要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等安全管理权限,严禁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等全权代替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强化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多名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员的,要在任命文件中明确其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要按规定打卡考勤,并履行各自岗位安全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纳入安全管理,督促其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要按照《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建质〔2012〕83号)规定,带班开展安全生产检。涉及危大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时,项目负责人须现场指挥,坚决杜绝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到岗不履职的现象。
(五)实行开工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一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对集中开工批次项目在开工前开展安全生产约谈,提前告知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方式、事故发生后果等,同时将本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芜市建〔2019〕70号)精神宣传到位。二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1、2、3),并上传至“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
(六)加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力度。 严格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监理单位要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复核、审核、论证、交底、验收、实施专项方案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要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七)完善施工关键工序和管理环节资料留存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关键工序、环节旁站监督等情况须摄成影像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查。
(八)强化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严格按规定巡视检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实效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实效,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检查重点内容,规范安全检查方式,通过加大检查频次、安全约谈、通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奖罚分明”安全监管体系。
(一)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各单位、各安全监督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因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督员进行追责。
(二)明确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要包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是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延伸和落实。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将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作为安全检查的首要内容,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验证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情况,防止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出现“两张皮”现象。
具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检查:一是突出对施工管理程序的检查,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情况以及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等。二是突出对施工现场状况的检查,特别是基坑开挖、高处作业、高支模、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安拆、有限空间作业、车辆通行管理等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环节的安全检查。三是突出对参建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特别是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问题。
(三)注重安全检查实效。一是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注重安全检查质量,防止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每次检查的项目情况要有安全检查总体评价(较好、一般、较差、极差)。二是要检查和处罚并重,坚决防止出现安全检查“主管部门热、企业冷”“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变成企业安全员”的现象。对检查情况较差、极差的项目,要处理、处罚到位并及时公开挂网曝光。对检查中须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及时上报,我局将统一公布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三是原则上我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理、处罚情况。
(四)规范安全检查频次。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规范安全检查频次,实行差异化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安全抽查次数。原则上减少对安全评价为“较好”项目检查频次,加大对安全评价为“一般”及以下项目安全检查频次;市级安全督查原则上不抽查评价为“较好”的项目,省级安全督查原则上不推荐评价为“较好”的项目。
(五)建立安全检查通报机制。对安全检查中表现为“较差”“极差”的项目,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对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到相关责任单位总公司,要求其加大公司级带班检查力度、频次,同时可视情况对其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责令其更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属于房地产项目的,向建设单位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要求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六)强化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监管、房地产预售联动。对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将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对责令停工整改期间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组织该项目各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暂停受理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消防审验部门暂停受理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申请;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将结合实际情况暂停该项目房地产预售或合同网签。
(七)事故工地实施“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一案双查”制度,即将事故工地的建筑市场行为作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重点内容。对项目是否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包一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八)构建“奖罚分明”的安全生产氛围。我市所有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都要求创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对于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将统一对获奖企业增加企业信用分。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中认定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了监理职责,特别是按规定对施工关键工序和环节(如基坑开挖、高处作业、高支模、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安拆、有限空间作业、车辆通行管理等)监理到位的,可视情况缩短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公布期限。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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