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轨道质安站关于印发《芜湖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华子伟 审核人:郭斌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2-03-31 09:01 字体大小:【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活动,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结合实际,我站重新修订了《芜湖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专家活动,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质安站)负责专家库组建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入库,并负责公布、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活动,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业岗位能力、知识和经验,为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面向全社会进行征集,专家库的人员按专业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勘察设计类。主要包括勘察(岩土、水文地质等)、建筑、结构(地下结构、桥隧、钢结构等)等专业领域。

(二)土建及装饰装修类。主要包括地下工程(盾构法、矿山法、冷冻法、深基坑等)、桥梁与隧道、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饰装修及幕墙安装、检测、监测、测量等专业领域。

(三)设备系统类。主要包括通风空调、建筑电气、给排水、系统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等)、防护(屏蔽、安全)门等专业领域。

(四)应急管理类。主要包括防灾减灾、脚手架及模板支架、起重机械安拆、临时用电、抢险救援、法律法规等专业领域。

第五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严谨敬业、客观公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轨道(隧道)交通工程有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监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业绩,经验丰富;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轨道(隧道)交通工程咨询、方案评审、质量安全检查、分析鉴定、教育培训等工作;

(六)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的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市轨道质安站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进行项目专家论证或评审时,委托单位必须在已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应将选取的专家名单在专家论证或评审前报送至市轨道质安站。当专家库中的专家确实难以满足专业技术要求时,经请示市轨道质安站同意,可另外邀请在其他地市主管部门建立的质量安全专家库中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专家论证或评审活动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论证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活动。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或评审工作。

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对专家活动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或收受委托论证或评审单位贿赂,收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所签署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一条 市轨道质安站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工作履职情况,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的权利:

()查阅与专家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委托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

()有不同见解的,个人可以保留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的义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检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芜湖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在专家会议之前对相关资料应认真审阅,专家会议时应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在论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在进行论证活动时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轨道(隧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芜湖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芜轨道监〔2019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