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芜湖市新建住宅工程防渗漏标准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2〕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品质,有效减少住宅工程渗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结合我市住宅工程具体情况,现对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工程防渗漏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设计标准,加强防水设计要求
1.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增加防水工程专篇设计,专篇分为屋面防水、地下室防水、室内防水、外墙防水四个专项内容。
2.住宅工程屋面防水设计等级应按照一级设防、地下室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种植地下室顶板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种植地下室顶板覆土区域应进行疏排水设计。
3.外墙防水应进行整体防水层设计,外墙节点构造部位应进行防水设防。
4.住宅工程防水细部做法应按规范标准绘制出具体节点详图或选用图集做法及图集索引。对外窗周边、外墙挑板或线条、外墙不同墙体保温材料交接处、各类洞口周边、后补施工洞、女儿墙、卫生间、地下室变形缝等节点应加强构造防水措施,并按照规范标准绘制出节点详图或选用图集做法。
5.明确屋面、外墙及地下室等工程部位防水层检测项目及检测参数。
6.地下室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00mm,外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地下室地坪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应设双向钢筋网片φ6@150×150,并设置不大于4 ×4m分格缝。
7.地下室面层装饰材料应有较强的吸湿、解湿特性,具有对表面水分湿调节作用。住宅单元入地下室连通口处等人行通道地面应进行防滑设计。地面主干道部位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尘和开裂的面层,车位部位应采用环氧树脂等自流平类材料面层。
8.地下室工程排水设计应形成汇集、径流和排出等完整的排水系统。地下室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沟,地下室集水坑应分区、分块设置,满足区域内汇水要求,区域中央应设置集水坑,地下室外墙内侧及入户单元连通口处墙根部位应设置集水沟。集水坑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排水沟沟宽300mm, 沟深250mm,离墙不小于200 mm。
9.地下室外墙回填,设计应明确回填材料选用经夯实后的素土、灰土等弱透水性材料进行分层回填并压实,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4。
10.地下室应考虑梅雨季节及高温季节不利气候影响,进行防潮设计,提出防潮技术措施,并依据地下室建筑规模,综合计算地下室通风量,分区分块采用机械通风,局部区域采取增设空气调节、空气除湿设备等措施,防止地下室工程出现大面积返潮情况。
二、加强施工管理,提升工程质量
1.建设单位对防水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工程品质,不得明示、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或降低防水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施工。
2.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在屋面、外墙、室内、地下室等部位工序大面积防水工程施工前,必须开展样板施工,样板施工应展示工序做法并在完成面上进行相应淋水、蓄水检验。
3.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防水工程专项检查,重点对屋面、外窗(墙)、露台、地下室、厨卫、阳台等部位在防水措施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检查,实施监理举牌验收,并上传芜湖市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
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外窗(墙)进行淋水试验,对防水要求的厨卫、阳台、屋面等进行蓄水试验检查。
5.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压实系数检验应分层进行,并见证取样检测。
6.建设单位应与承接物业服务的物业单位交接地下室防水、排水、防潮设施及相关使用维护要求文件。
三、加强过程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强住宅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监管。
(一)严格设计环节监管,严控设计变更。
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防水设计专篇、防水细部构造等内容的审查。不按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的设计,不予审查通过。
2. 设计变更或者设计核定不得降低防水等级,减少防水措施;对确需防水材料、防水措施、防水等级以及地下室地面、墙面材料等变更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变更不予审查通过,并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格过程监管,加强抽检力度。
1.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施工过程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一是加强防水材料的抽检力度,发现不合格材料严格依法处置;二是强化隐蔽工程监督,住宅工程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在隐蔽前以及地下室底板面层浇筑之前,施工单位应通过互动系统进行节点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2. 加强施工结果抽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是要加强对已完工防水工程的检查力度,尤其要通过淋水、蓄水试验等手段加强住宅工程的抽查力度,确保抽检覆盖到每个单体;二是严肃不合格检验批处置,对于隐蔽验收资料不完整、检测检验数量不足的检验批,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1. 各参建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
2. 对违反相关标准和文件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约谈、记录不良信用等惩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严格依法处罚。
3.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节点申报、未举牌验收或者无影像资料和书面检查记录的,对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予以通报。后续住宅工程交付,因渗漏引起的有效工程质量投诉,对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予以通报、约谈、记录不良信用等惩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严格依法处罚。
4、地下室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开裂、渗漏等有效工程质量投诉,对施工、监理单位加企业信用分1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