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质安科 审核人:吴文斌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2-11-23 18:09 字体大小:【    】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部),市建管处、质监站、轨道(隧道)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安服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规范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安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压实项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现将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安装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原则上一律安装到位,其中以下情形可以选择不安装:

(一)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投资400万(不含)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

(二)市区内改、扩建市政工程,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房屋市政工程,但须项目监督机构予以书面确认同意,并将书面确认文件上传至“互动系统”。

 二、安装管理工作要求

(一)安装数量及位置要求

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服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地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相关规定,以尽量满足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全覆盖原则,共同制定项目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方案,确认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及位置,其中项目分批先后施工的,项目最高点(D监控点)球机可根据施工进度先后安装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下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4个;原则上监控点安装位置如下:

A监控点:人员实名制出入口,可使用枪机;

B监控点:车辆主出入口,且离车辆冲洗平台较近,可使用1个枪机,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应包括车辆主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区域。否则,车辆主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应各设置一个监控点。建筑工地设立多个车辆主出入口,按照上述要求设置监控点。

C监控点:主要材料堆放区,可使用枪机;

D监控点: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或建筑物顶端,安装高度原则上应在 5 米及以上),应使用球机,确保能清晰看到施工工地的全貌,满足施工工地全覆盖的要求。

F监控点:其他需要安装的重点部位,根据企业自愿,结合自身需要设置监控点。

2建筑面积在50000m2100000m2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5,原则上监控点安装位置如下:

A监控点:人员实名制出入口,可使用枪机;

B监控点:车辆主出入口,且离车辆冲洗平台较近,可使用1个枪机,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应包括车辆主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区域。否则,车辆主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应各设置一个监控点。建筑工地设立多个车辆主出入口,按照上述要求设置监控点。

C监控点:主要材料堆放区,可使用枪机;

D1D2监控点: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或建筑物顶端,安装高度原则上应在 5 米及以上),应使用球机,确保能清晰看到施工工地的全貌,满足施工工地全覆盖的要求。

F监控点:其他需要安装的重点部位,根据企业自愿,结合自身需要设置监控点。

3建筑面积在100000m2以上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8,原则上监控点安装位置如下:

A监控点:人员实名制出入口,可使用枪机;

B监控点:车辆主出入口,且离车辆冲洗平台较近,可使用1个枪机,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应包括车辆主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区域。否则,车辆主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应各设置一个监控点。建筑工地设立多个车辆主出入口,按照上述要求设置监控点。

C1C2监控点:主要材料堆放区,可使用枪机;

D1D2D3D4监控点: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或建筑物顶端,安装高度原则上应在 5 米及以上),应使用球机,确保能清晰看到施工工地的全貌,满足施工工地全覆盖的要求。

F监控点:其他需要安装的重点部位,根据企业自愿,结合自身需要设置监控点。

2.市政工程

1)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3,原则上监控点安装位置如下:

A监控点:人员主出入口的,可使用枪机;

B监控点:主要材料堆放区,可使用枪机;

D监控点:工地最高点,应使用球机,确保能清晰看到施工工地的全貌,满足施工工地全覆盖的要求。

F监控点:其他需要安装的重点部位,根据企业自愿,结合自身需要设置监控点。

2)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4,原则上监控点安装位置如下:

A监控点:人员主出入口的,可使用枪机;

B1B2监控点:主要材料堆放区,可使用枪机;

D监控点:工地最高点,应使用球机,确保能清晰看到施工工地的全貌,满足施工工地全覆盖的要求。

F监控点:其他需要安装的重点部位,根据企业自愿,结合自身需要设置监控点。

3)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5,原则上监控点安装位置如下:

A监控点:人员主出入口的,可使用枪机;

B1B2B3监控点:主要材料堆放区,可使用枪机;

D监控点:工地最高点,应使用球机,确保能清晰看到施工工地的全貌,满足施工工地全覆盖的要求。

F监控点:其他需要安装的重点部位,根据企业自愿,结合自身需要设置监控点。

3.其他工程

满足施工工地现场监控全覆盖的要求。

(二)视频参数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选购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不合格的视频监控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按照规定流程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系统平台,接入平台后不得随意移动与更改设置,视频端到视频监控中心系统平台之间的网络上行带宽不低于 4M/路。

2.其他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性能参数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1131)精神执行。

三、责任分工及日常管理

(一)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建筑工地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接入、管理和维护等费用,并及时拨付到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接入、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督促安服单位在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过程中做好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3.监理单位应参与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制定、审核,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督促安服单位在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过程中做好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对于逾期未规定安装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到位。

4.视频监控安装服务单位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过程中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按要求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数据接入市住建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指挥中心系统(即“互动系统”)平台,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实时在线并正常运行,同时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可在现场派驻安服人员或在芜设立工作服务点。

(二)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市区项目分工:市建管处负责镜湖区、弋江区,市质监站负责鸠江区、江北集中区、三山经开区,市轨道(隧道)质安站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过江隧道工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建筑工地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接入、使用情况及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数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日常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并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完成视频监控安装、接入工作,同时应建立视频监控的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监控室,安排专人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保障视频数据实时在线,并留存相关记录。

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工作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辅助实施现场管理,督促现场问题整改措施落实,对干扰视频监控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3.服单位应加强视频监控设备及系统数据的日常维护工作,当视频监控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断电、断网等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维修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转并定期检查,保证系统信息数据准确、真实。

4.因施工进度或场地变化需要进行监控设备移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报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由安服单位负责移机的接入调试工作,移机后应满足相关接入要求。因项目完工或施工原因需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其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

5.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应遵守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视频监控设备产生和保存的数据严格用于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不得擅自复制、下载和传播。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维护工作,定期清理视频监控设备,保持设备镜头清晰,不得随意断电、拆机、遮挡设备,保持监控设备长期稳定通视;视频监控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断电、断网等异常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安服单位立即处置,在24小时解决问题故障,并及时做好报备。

(二)各安服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与视频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保证视频信号实时、连续传输,工程信息完整;制定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拆除、保养、维修等工作方案,确保工程项目视频监控设备的互联互通。市住建局将定期对安服单位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率、通视率、数据完整率等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于安装率、通视率、完整率连续多次排名靠后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醒施工单位审慎选择。

(三)各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将互动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以及市“双标化”工地评选过程中,加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规范企业相关行为不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并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市住建局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视频监管系统安装、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督促按节点完成任务。

本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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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