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止、恢复、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责任编辑:质安科 审核人:吴文斌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3-03-24 14:53 字体大小:【    】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江北集中区规建部、经开区规建局、三山经开区城建局,市建管处、质监站、轨道(隧道)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终止安全监督有关工程程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一)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指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各县市区、经开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同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已完成工程进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申请书中应当有参建各方的签章及签字。

(二)各县市区、经开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经查验书面资料和施工现场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一)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定具备安全复工条件后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未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未组织开展复工条件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二)各县市区、经开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一)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二)项目施工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介入监督的工程,一个或多个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已按合同内容完工,施工设备撤离,工完场清,且原则上已完工工程(单体工程)与未完工工程(单体工程)之间须做好安全防护,确保物理隔离。

2.已介入监督的工程,由于解除合同,需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

(三)各县市区、经开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四)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各县市区、经开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当整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四、相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或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巡检巡查,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有效发挥作用。

(二)各县市区、经开区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提供的中止、恢复、终止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责令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对未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而擅自恢复施工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中止 恢复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doc

    附件2中止 恢复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doc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doc

    附件4中止、恢复、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审批单.doc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