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质安科 审核人:吴文斌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3-04-07 17:37 字体大小:【    】


市重点处,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江北集中区规建部、经开区规建局、三山经开区城建局,市建管处、质监站、轨道(隧道)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局组织编制了《芜湖市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全部录入“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进行打卡考勤,确保人员在岗履职。针对工程施工不同阶段需要配置的监理人员数量不同,由监理单位通过“互动系统”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互动系统”将自动“释放”。

二、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履职提供条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签订监理合同,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监理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暗示监理单位降低监管标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尤其是对关键部位施工阶段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监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督机构。

三、各监督机构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通过“互动系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人证是否相符、是否在岗履职等。

四、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机构人员要求不得低于本文件的规定。

五、市住建局将利用“互动系统”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动态核查,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督促属地监督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附件1: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docx

附件2: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docx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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