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备水源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公示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芜发改收费〔2016〕689号)、《芜湖市住建局 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函〔2023〕113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公示:
益海嘉里(安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原日常生产使用自备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对外排放。现公司日常生产使用自备水产生的污水将连接市管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其公司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根据《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实际排水量为企业排入市政管网污水量核减企业自来水供水量。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