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
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建设,规范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省级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满足示范项目条件且经专家评审通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光伏建筑应用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不少于专项资金的8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不超过专项资金的20%用于课题研究、第三方技术服务等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二)示范项目奖补标准:在工业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100元/千瓦;在民用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示范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应用太阳能光伏的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太阳能光伏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于2022~2023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利用工业建筑屋顶、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0KW;利用民用建筑屋顶、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50KW;
(五)采用薄膜光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光储直柔、光储充等技术的项目优先列为示范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实施的;
(四)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仍未竣工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芜湖市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立项审批文件;
(三)太阳能光伏全套设计图纸;
(四)主要设备材料认证证书或质检报告(必须出具组件、逆变器等产品的证书或者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二)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奖补示范项目名单,挂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确定芜湖市光伏建筑应用奖补示范项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确定为奖补项目。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七)工程项目现场照片;
(八)并网验收意见单(已竣工项目提供);
(九)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需提供能源服务公司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关于奖补资金分成的协议;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申报单位对示范项目自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验收通过的项目挂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同验收合格,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九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应为能源服务公司和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申报。
第十条 已享受市级其他相同或相似条款政策资金补贴的光伏建筑应用项目不予重复奖补。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第三方技术服务等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由市住建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和本单位财务制度提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动态了解示范项目建设情况,对发现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视情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补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