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审核人:汪开明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浏览: 时间:2025-04-30 17:05 字体大小:【    】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认定与管理。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执行,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执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执行。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工作,认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承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局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未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申报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

第十一条 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推荐至市住建局。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三)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项目是否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十 市住建局对初审合格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充的材料,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专家审查

形式审查通过后,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从“芜湖市建筑节能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审查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反馈申报单位不通过结论。且3个月内不接受该项目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对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 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并授予标识证书。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指标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一星级标识项目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识证书,二、三星级标识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审查规定和审查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住建局反映违反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标识、冒用标识或伪造标识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关联单位和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与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诺书》.docx

《芜湖市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docx

《芜湖市绿色建筑标识自评估报告》.docx